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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03执27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杜如华、邓良春申请执行薛志斌承揽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如华,邓良春,薛志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03执278号申请执行人杜如华,男,生于1977年7月22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申请执行人邓良春,男,生于1986年12月7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被执行人薛志斌,男,生于1967年11月27日,汉族,住泸州市纳溪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如华、邓良春与被执行人薛志斌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2016)川0503民初83号民事调解书,由被执行人薛志斌给付申请执行人杜如华、邓良春人民币66575.7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2016)川0503民初8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书约定的内容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凭此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大鸣审 判 员  李 鑫代理审判员  王 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国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