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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325民初168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2016新2325民初1687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云,王红,徐晓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25民初1687号原告:刘玉云,女,汉族,农民。被告:王红,女,汉族,文盲,奇台县人,农民。被告:徐晓山,男,汉族,初中文化,其他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云与被告王红、徐晓山民间借贷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玉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刘玉云自行承担。审判员  梁洁秀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樊玉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