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325民初168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2016新2325民初1687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云,王红,徐晓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25民初1687号原告:刘玉云,女,汉族,农民。被告:王红,女,汉族,文盲,奇台县人,农民。被告:徐晓山,男,汉族,初中文化,其他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云与被告王红、徐晓山民间借贷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玉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刘玉云自行承担。审判员 梁洁秀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樊玉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