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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商初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青岛高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聊建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聊建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高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山东聊建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聊建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商初字第323号原告青岛高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郝春德。委托代理人孙维鹏。委托代理人刘世蓬。被告山东聊建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西久。委托代理人王苗苗。被告山东聊建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责人张河浩。委托代理人牛红岩。委托代理人袁冰峰。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高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聊建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山东聊建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高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聊建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山东聊建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1425元,减半收取2071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高新德审 判 员  郭克祥人民陪审员  胡海婷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邴启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