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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民申199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张玉山与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玉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民申199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张玉山,男,汉族,1943年11月10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再审申请人张玉山不服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邯市立民终字第0043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玉山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第七项、第九项、第十三项的规定,对本案立案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张玉山诉请确认其与孙爱国是“无固定期限房屋租赁关系”,其仍然是租房主;要求解除上述“关系”,退还房屋,法保“棚户区改造房屋按规定拆迁”;要求通知房屋所有权人即该矿物业科参加共同诉讼,法保综合审理一堂清;要求确认其是《棚改政策》享受人,法保《棚改政策》不被“对策”变通。再审申请人张玉山所诉事项涉及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引起的占房、腾房等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8号),再审申请人张玉山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张玉山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玉山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志刚代理审判员  付竹竹代理审判员  崔 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光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