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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2民初518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安亮与河北良忠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亮,河北良忠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2民初5187号原告安亮,男,198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正定县。被告河北良忠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平安北大街18号乐模大厦1-1-2117.法定代表人李晨。本院在审理原告安亮诉被告河北良忠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以诉讼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建中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