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4民初531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吴娟娣与陆家潭、浙江奇力管业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娟娣,陆家潭,浙江奇力管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4民初5310号原告:吴娟娣,女,195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梁湖镇西华姚村***号,身份证号码3306221951********。被告:陆家潭。被告:浙江奇力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梁湖镇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682000111325。法定代表人:潘纪根,经理。原告吴娟娣与被告陆家潭、浙江奇力管业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原告吴娟娣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娟娣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石学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梁徐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