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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4民初531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吴娟娣与陆家潭、浙江奇力管业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娟娣,陆家潭,浙江奇力管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4民初5310号原告:吴娟娣,女,195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梁湖镇西华姚村***号,身份证号码3306221951********。被告:陆家潭。被告:浙江奇力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梁湖镇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682000111325。法定代表人:潘纪根,经理。原告吴娟娣与被告陆家潭、浙江奇力管业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原告吴娟娣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娟娣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石学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梁徐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