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民初字第774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张永余与刘根东、杜曼惠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余,刘根东,杜曼惠,刘伟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7743号原告:张永余,男,1955年9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致远,福建力涵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刘根东,男,1959年8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现羁押于龙岩市看守所。被告:杜曼惠,女,195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刘伟光,男,198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淑芳、许晓钰,福建指北针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余与被告刘根东、杜曼惠、刘伟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永余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中张永余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永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张永余负担。审判员 江 彬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琳婷(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