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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81民初97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冯新生与宋青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新生,宋青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81民初975号原告冯新生,男,1959年2月12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宋青云,男,约50岁,汉族,住林州市。原告冯新生诉被告宋青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冯新生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新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光华审判员  王德周审判员  程晓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梁国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