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81民初97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冯新生与宋青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新生,宋青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81民初975号原告冯新生,男,1959年2月12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宋青云,男,约50岁,汉族,住林州市。原告冯新生诉被告宋青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冯新生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新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光华审判员 王德周审判员 程晓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梁国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