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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02民初179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康淑英与李秋保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淑英,李秋保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02民初1791号原告:康淑英,女,汉族。被告:李秋保,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淑英诉被告李秋保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淑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6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白为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