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22执29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苏桂侠与邢艳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桂侠,邢艳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822执294号申请执行人:苏桂侠,女,1960年4月1日生,汉族,无业,住通榆县开通镇。被执行人:邢艳玲,女,1984年12月3日生,汉族,个体,住通榆县开通镇。申请执行人苏桂侠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0822民初11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邢艳玲给付欠款人民币116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已按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0822民初1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 雷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艺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