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刑更1416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李顺苍犯走私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顺苍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刑更14167号罪犯李顺苍,男,197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二年八月十六日作出(2002)大中刑(三)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顺苍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死刑。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以(2002)云高刑终字第1703号刑事判决书,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没有故意犯罪,于二○○四年十二月十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云高刑执字第58号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二○○七年五月九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7)云高刑执字第2207号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五个月。二○○九年五月十八日、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二○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二○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经本院五次裁定共减刑六年零四个月。执行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第一监狱于二○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李顺苍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李顺苍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3次,被评为二○一五年度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李顺苍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顺苍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7年5月9日起至2019年6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刀文兵审 判 员 赵 敏代理审判员 褚玉春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顾 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