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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523民初104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宝清支行与郎忠、孔繁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宝清支行,郎忠,孔繁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523民初1041号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宝清支行,住所地宝清县宝清镇新华路308号。负责人闵希军,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杰,男,住宝清县宝清镇。被告郎忠,男,住宝清县宝清镇。被告孔繁艳,女,住宝清县宝清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宝清支行诉被告郎忠、孔繁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宋星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曹 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