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303行审47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温州市龙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温州市龙湾永中发现时尚发型屋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温州市龙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温州市龙湾永中发现时尚发型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303行审474号申请人温州市龙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法定代表人黄建芳,局长。委托代理人蔡明慧、包文琦,温州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温州市龙湾永中发现时尚发型屋。经营者陈凤。申请人温州市龙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温龙卫医罚[2015]03026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被执行人温州市龙湾永中发现时尚发型屋缴纳罚款人民币500元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申请人温州市龙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11月16日作出的温龙卫医罚[2015]03026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16年1月30日公告送达至被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温州市龙湾永中发现时尚发型屋于2016年2月14日前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2016年6月23日,申请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温州市龙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11月16日作出的温龙卫医罚[2015]03026号行政处罚决定中履行缴纳罚款人民币500元的内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孟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