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2民初540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靖江市和盛房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高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靖江市和盛房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高亮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2民初5405号原告靖江市和盛房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66895914X4,住所地靖江市车站路77号。法定代表人韩国庆,总经理。被告高亮。本院在审理原告靖江市和盛房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高亮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靖江市和盛房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徐凯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龚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