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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民初822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刘叔美与王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叔美,王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太原市宏平汽贸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8229号之二原告:刘叔美,女,195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林市榆阳区,无固定职业;。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向军,陕西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耀,男,198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吕梁市人,现住山西省吕梁市汾阳市三泉县,司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兆林,男,196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汾阳市人,现住山西省汾阳市,无固定职业;。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迎泽大街300号省公司综合办公室大楼7-9层。负责人郭益民,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盛韬,山西泰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原市宏平汽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清徐县夏公路北段195号。法定代表人王子康,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叔美与被告王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太原市宏平汽贸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叔美尚在住院治疗期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张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