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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102民初162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原告张爱花与被告刘铭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02民初1622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1988年11月14日生。被告刘某某,男,汉族,1979年10月14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以双方协商和好,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侵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 玮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苑津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