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923民初106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何某某诉苟某某离婚纠纷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923民初1067号原告何某某,女。被告苟某某,男。本院受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何某某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白 均人民陪审员 陈仕芬人民陪审员 王 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谭 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