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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923民初106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何某某诉苟某某离婚纠纷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923民初1067号原告何某某,女。被告苟某某,男。本院受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何某某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白 均人民陪审员  陈仕芬人民陪审员  王 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谭 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