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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02民初529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刘爱华与黄鑫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爱华,黄鑫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2民初5299号原告刘爱华,女,198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址河南省泌阳县,现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被告黄鑫,男,1982年4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622701198********,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址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原告刘爱华诉被告黄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刘爱华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基于自己的意愿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爱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爱华负担。审判员  齐红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殷健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