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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执85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刘瑞君与林庆贤、陈金瑞、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合同普通执行查冻扣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瑞君,林庆贤,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陈金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6执85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瑞君,女,汉族,1975年2月13日出生,住址深圳市宝安区宝城38区。被执行人林庆贤,男,汉族,1971年11月2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宝城5区。被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号新闻大厦,组织机构代码78278219X负责人:张明辉。被执行人陈金瑞,男,汉族,1976年9月3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陆丰市。申请执行人刘瑞君与被执行人陈金瑞、林庆贤、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合同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民终55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金瑞、林庆贤的银行存款(以人民币35300元及利息为限);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