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执字第84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朱明彦与张文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明彦,张文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民执字第846号申请执行人:朱明彦,男,汉族,住高台县城关镇。被执行人:张文彪,男,汉族,住高台县新坝镇。申请执行人朱明彦与被执行人张文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8作出的(2015)高民初字第1519民事调解书结案,确定由被执行人张文彪偿还申请执行人朱明彦借款100000元,利息36000元,案件受理费1510元。现该案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张文彪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朱明彦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费196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在本院案件较多,且工资已在其他案件中冻结,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且明确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高民初字第1519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 泉审 判 员 夏玉雷代理审判员 黄立山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葛 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