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5民初575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高娟与黄海彦、许释文、魏龙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娟,黄海彦,许释文,魏龙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5民初5758号原告高娟。委托代理人刘乾峰,四川法之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开渠。一般授权。被告黄海彦。被告许释文。被告魏龙莉。委托代理人萧华。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何平,四川法佑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原告杨伟与原告高娟与被告黄海彦、许释文、魏龙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审理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高娟负担。审 判 长 李拥军人民陪审员 冯容义人民陪审员 赵 虹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林雪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