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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5执49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固华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原杭州固华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浙江银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固华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原杭州固华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浙江银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5执490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固华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原杭州固华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在地杭州市拱墅区丽水路166号146幢112室。组织机构代码:55516312-9。法定代表人:何光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鹏、赵宁璐,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浙江银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丽水市云和县新华街88号。组织机构代码:14848006-3。法定代表人:邵银富,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沈伟峰,男,1981年1月1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慧仙,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浙江固华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云劳人仲案字(2015)丽仲字第178号仲裁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浙江银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2016)浙1125执490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肖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