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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2民初270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尹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2民初2705号原告:尹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斌,湖北省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欢欢,湖北全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某。原告尹某与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原告尹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尹某负担。审判员 邹 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翟淑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