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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21执46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郑炳华与郑士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炳华,郑士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1执460号申请执行人郑炳华,男,1953年3月1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郑士漳,男,1949年8月1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炳华与被执行人郑士漳(2015)汀民初字第3531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采取了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有房屋一栋,现已被本院查封[见(2013)汀执行字第1174号案]。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郑士漳将查封的房屋私自转让,本院正在追究其拒执罪。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250000元及利息,暂时不能执行到位。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廖洪火审 判 员 刘富荣审 判 员 李国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邹 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