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7刑初3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罗国齐、罗品转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国齐,罗品转,黄韦,罗小伟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黔27刑初33号公诉机关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国齐,男,1996年8月12日出生,布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罗甸县,家住罗甸县,2015年7月27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罗甸县看守所。辩护人张华,贵州省罗甸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人罗品转,男,1994年4月13日出生,布依族,文盲,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罗甸县,家住罗甸县,2013年11月11日,因犯抢夺罪被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2000元,2014年7月5日刑满释放。2015年8月4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罗甸县看守所。被告人黄韦,男,1990年2月5日出生,布依族,文盲,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罗甸县,家住罗甸县,2015年8月4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罗小伟,男,1997年4月10日出生,布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罗甸县,家住罗甸县,2015年7月27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取保候审,现在家。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以黔南检公-刑诉〔2016〕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国齐犯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罗品转、黄韦、罗小伟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黔南州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光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国齐及其辩护人张华,被告人罗品转、黄韦、罗小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26日22时50分许,被告人罗国齐、黄韦、罗品转、罗小伟酒后聚集时,罗国齐为发泄因几天前被摩托车撞而产生的怨气,遂提出到望月楼上面看是否有谈恋爱的男女,如果遇到,由罗小伟和黄韦负责拉女生,如有反抗,其和罗品转负责打男生,罗品转等三人同意后于当日23时10分,四人窜至望月楼遇到被害人王某1和其表妹罗某1在望月楼散步准备回家。当王某1、罗某1经过罗品转身旁时,被罗品转打了王某1一巴掌并抓扯王后背T恤,当王某1准备逃离时被罗国齐抓住后背T恤殴打一巴掌,随后,罗国齐持随身携带的一把长约20cm的折叠刀捅刺王某1腹部,罗国齐感觉没有捅进去,接着用同样的方式刺杀第二刀将刀丢在现场,因王某1拼命逃脱,被告人罗国齐、黄韦、罗小伟继续追赶被害人王某1,因未追上王某1后才迅速逃离现场。被害人王某1经送罗甸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凌晨1时死亡。被告人罗国齐、罗小伟于次日凌晨在潜逃途中被抓获,被告人罗品转、黄韦于2015年8月3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鉴定,被害人王某1系锐器伤及腹部主动脉破裂大失血死亡。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国齐持凶器刺杀被害人致死亡的行为,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品转、黄韦、罗小伟故意滋事,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罗国齐辩称,没有提出上山打人,也不没有打过被害人,对持刀伤人不持异议,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罗国齐提出上山的目的不是杀人,归案后有一定认罪表现,建议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罗品转辩称,是罗国齐提出上山滋事,在与被害人相遇时系罗国齐喊打,我才殴打被害人的。且我还阻止罗国齐持刀杀人的行为,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罗小伟、黄韦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罗国齐、罗品转、罗小伟、黄韦系同村青年,2015年7月中旬,被告人罗国齐路经罗甸县龙坪镇“学海书店”时与肖某1驾驶的一辆摩托车发生摩擦而引起口角,事后,罗国齐怀恨在心,为伺机报复而邀约罗小伟到罗甸县龙坪镇解放东路“2元起百货超市”购买得一把折叠刀随身携带。2015年7月26日22时50分,被告人罗国齐、罗品转、罗小伟、黄韦酒后窜至罗甸县委宣传部院坝时,罗国齐提出“上望月楼看有无谈恋爱的男女,如果遇见,由罗小伟和黄韦负责拉女生,我和罗品转负责打男生”罗品转等三人表示同意后,被告人罗小伟、黄韦、罗品转、罗国齐遂登上罗甸县“望月楼”石梯台阶到“望月巷烈士陵园”北端一石梯处与被害人王某1、罗某1相遇,当王某1与被告人黄韦、罗小伟相向通过约二米到罗品转身旁时,被告人罗品转殴打王某1一耳光,撕破王某1身上T恤,与此同时,被告人罗国齐上前抓住被害人王某1并殴打一耳光后,持随身携带的折叠刀朝王某1腹部刺杀两刀,王某1挣脱跑向山下报警。被告人罗国齐、罗品转、罗小伟、黄韦追逐被害人下山未见被害人而逃离现场。公安民警接到报警后立即赶到指定地点将被害人王某1送往罗甸县人民医院救治,因抢救无效于次日凌晨1时死亡。经惠水县公安局(惠)公(司)鉴(尸检)字[2015]59号法医学尸体鉴定,认定被害人王某1系被锐器伤及腹部主动脉破裂大失血死亡。案发后,被告人罗国齐、罗小伟于2015年7月27日凌晨2时驾驶贵J×××××号摩托车逃窜至罗甸县城往贵阳、都匀的交叉路口处被设卡民警抓获。被告人罗品转、黄韦逃往本村山上躲藏,于2015年8月3日投案自首。四被告人归案后,罗国齐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8700元,罗品转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黄韦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4800元,罗小伟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物证作案凶器折叠刀一把,黑色右脚人字拖鞋一只,白色T恤布片一块。二、书证(1)接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5年7月26日23时16分,罗甸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罗某2电话(178xxxx****)报警称,被害人王某1在罗甸县龙坪镇望月楼一石梯时被四名陌生男子杀伤,请求出警。民警王昌奇、陈江宇赶赴现场将受害人王国定送往罗甸县人民医院抢救,公安机关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侦查。(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罗国齐、罗小伟、罗品转、黄韦作案时均已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3)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罗国齐、罗小伟系案发后被抓获,被告人罗品转、黄韦于2015年8月3日主动投案自首。(4)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2013)温乐少刑初字第692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罗品转于2013年11月11日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罚金2000元。(5)死亡证明、疾病证明书证实,被害人王某1因受刀伤在罗甸县人民医院院治疗,经抢救无效于2015年7月27日凌晨1时死亡。(6)收据证实,2015年7月28日,罗甸县公安局八总派出所收到被告人罗国齐家属交付赔偿款8700元,罗品转家属交付赔偿款5000元,罗小伟家属交付赔偿款20000元,黄韦家属交付赔偿款4800元。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中心现场位于罗甸县龙坪镇望月巷烈士陵园北端一石梯处,石梯四周及水泥地上发现有23处血迹,距中心现场楼梯南侧护栏56cm处的地面上发现一块白布,距楼梯东侧石凳1140cm,楼梯南侧护栏18cm处的地面上发现一只右脚黑色人字拖鞋,中心现场石梯西南侧有一水泥路,距水泥路南侧26cm东侧广场94cm处地面上发现有一把折叠刀,全长16.5cm,刀刃长7cm、宽1.5cm,现场勘查提取多处血迹均拍照取证63张,绘图2张。四、提取笔录证实,(1)公安民警在现场提取物证白布一块,右脚人字拖鞋一只,折叠刀一把已提取拍照固定。(2)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罗国齐时,从贵J×××××号摩托车上提取多处可疑血迹,从罗国齐小腿中段和右外踝关节提取可疑血迹。五、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现场提取的白布一块与被害人王某1T恤进行拼接比对,该布块与被害人王某1所穿T恤缺失部分相吻合。六、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在见证人张某贵见证下,被告人罗国齐、罗品转、罗小伟、黄韦分别指认,罗国齐提出犯意分工的地点位于罗甸县委宣传部院坝内,指认杀伤被害人王某1地点位于罗甸县龙坪镇望月巷烈士陵园北端一石梯处与见证人罗某2指认相同,被告人罗国齐、罗小伟还指认,二人到罗甸县龙坪镇解放东路“2元起百货超市”购得一把折叠刀的地点与公安机关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相一致。七、辩认笔录证实,(1)被告人罗国齐在排列不同的8把刀具中能准确辨认出5号折叠刀就是杀害王某1的凶器。(2)在见证人委碧刚、王朝夫见证下,被告人罗国齐、罗品转、罗小伟、黄韦在每组为12张的不同照片中能相互辨认出第一组6号(黄韦)、第二组10号(罗品转)等为共同作案人员。八、鉴定意见证实,1、黔南州公安局(黔南)公(司)鉴(法物)字[2015]251号鉴定文书证实,(1)现场提取可疑血迹,支持为王某1所留。(2)提取贵J×××××号摩托车上多处可疑血迹为罗国齐所留。(3)在排除双胞胎和近亲的前提下,王某1和王帮贤符合单亲遗传关系。2、惠水县公安局(惠)公(司)鉴(尸检)字[2015]59号尸体检验意见证实,死者王某1系大失血导致死亡。九、证人证言(1)证人罗某2证言,2015年7月26日晚上,我和王某1到望月楼亭子坐一个多小时,下山回家经过广场左边石梯的时候,有四个陌生男子把我俩前后夹击围住,我被王某1护在身后,只看见王某1身上的衣服有一块被撕下丢在地上,没看清他们是如何动手的,王某1用力把他们甩开带我往山下跑,到公厕的时候王某1说,“肚子流血跑不动了”我看见王某1用手捂住肚子,发现他的肚子上全是血而打电话报警。(2)证人黄某1证言,2015年7月26日23时许,罗品转、罗小伟、罗国齐、黄韦到码头我的冷饮店摊子时我开始收摊,他们帮我收摊过程中,罗品转说,“我们刚刚在望月楼打了一个男生”,罗某某说,“你们凶得很”两人因言语不和而发生争吵,我劝开后,罗小伟、罗国齐、罗品转骑一部摩托车离开,黄韦和罗某某骑一部摩托车离开了。(3)证人罗某3证言,2015年7月26日23时30许,我在码头黄某1冷饮店,罗品转、罗小伟、罗国齐、黄韦骑一部蓝色摩托车来到,我对罗品转说,“你们喝醉酒骑摩托车逛上逛下的”,罗品转回答我说,“出事怕什么,你在罗甸认识人多,但是出事我也喊不上你”,我们发生争吵,黄某1把我们劝开后,我就带着黄韦离开了。(4)证人黄某2证言,2015年7月27日12时许,我弟黄家保说,“黄韦的摩托车坏在罗甸县城,现放在罗甸县二中修理店修理,叫我去把摩托车要回来”当天,我把摩托车取走时,警察前来把我带到公安局说明黄韦在望月楼参与打架被打男子已经死亡的情况,叫我劝其投案自首。2015年8月2日晚上,黄韦和罗品转回家说,在望月楼打架,害怕被抓躲到现在。我劝他们主动投案,他们表示同意后,罗品转的父亲打电话给八总乡派出所的所长罗梅,罗梅就带着黄韦和罗品转去自首了。(5)证人罗某4证言,2015年7月26日,我和罗某练、罗品转、罗国齐、黄韦、罗小伟在罗某练家喝酒,我喝一瓶啤酒就走了。次日8时许,我在祝家庄路口吃早餐时遇见黄韦和罗品转,黄韦对我说,“昨天晚上和罗国齐、罗品转、罗小伟在望月楼打一个男生,罗国齐还用刀捅了那个男生,后来那个男生跑了,他们跑的时候把摩托车撞坏放在二中那点修,请我帮要车”我说,“我没有钱,也没有时间”,事后,我给黄韦的叔叔黄某保打电话,叫他通知黄韦父亲去要车。(6)证人黄某3证言,2015年8月2日深夜,罗品转因为饥饿回到家找东西吃,他说,“在罗甸县望月楼打了一名男子,怕被抓,就和黄韦到山上躲到现在”,我动员他去自首,他同意了,第二天早上,我打电话给罗梅所长,请她帮忙带罗品转去罗甸县公安局自首了。(7)证人罗某练证言,2015年7月26日晚,我和罗某4、罗国齐、罗小伟、罗品转、黄韦等人在吃饭的时候每人喝了两瓶啤酒后又喝了两碗白酒,罗国齐喝三碗后和罗小伟、罗品转、黄韦走了。(8)证人肖某1证言,2015年7月份的一天,我骑摩托车从我家巷子出来不小心擦到一名男子的小腿,我问他,“有事没有”他说,“你骑车给我小心点,你可以走了”,我说,“如果我不走呢”,他接着说:“你可以走了”,这名男子约20岁,身高170cm,有点黑,身材比较魁梧。十、被告人的主要供述和辩解:(1)被告人罗国齐的主要供述内容:2015年7月中旬,我经过罗甸县龙坪镇“学海书店”时被一辆摩托车擦到脚,骑车男子说话难听,我当时喝酒了怕打不过他就让他走了,事后,我很气愤并邀约罗小伟一同到罗甸县龙坪镇解放东路“2元起百货超市”购买得一把折叠刀随身携带准备报复。2015年7月26日20时许,我和黄韦、罗品转、罗小伟等人在罗某练家喝酒,我喝了四碗白酒和两碗啤酒后,我们到罗甸县宣传部院坝,我提出,“等一下我们去望月楼上面玩,如果看见一对男女,罗小伟和黄韦拉女生,如果男的反抗,我和罗品转就打男生”。他们表示同意后,我们往望月楼上走,刚走完石梯到拐弯路段遇见一对男女下来,罗小伟和黄韦已经走过那对男女与罗品转和我面对面经过的时候,我听见有人被打一巴掌的声音,看见罗品转拉着男子的衣服把衣服撕掉一块布,我从右边裤包掏出随身携带的折叠水果刀,左手打男子一巴掌,正当该男子准备往下跑的时候,我左手抓住他的背上衣服,右手用刀从其背后侧绕到前方往他腹部用力捅一刀,没有捅进去反而割伤了我右手小拇指的指根,他挣扎时,我接着用同样的姿势捅了第二刀,我感觉捅进去腹部后把刀丢在现场,他捂着肚子和那名女生往厕所方向跑下去,我们就从宽的石梯追到停放摩托车的地方,没看见被害人而骑摩托车往码头方向到码头帮冷饮店的老板收摊后骑摩托车逛街,不久,我和罗小伟骑摩托车回家经过沫阳路口和贵阳分岔路口处时被抓获。(2)被告人罗品转供述的主要内容:2015年7月26日晚上,我和罗国齐、罗某练、罗小伟、黄韦、黄慢秋等人在罗某练家喝酒,我喝了一碗啤酒和三碗白酒,我们到望月楼下面的院坝时,罗国齐说,“我没有女朋友,上望月楼见到谈恋爱就打”我们大家都同意后,罗国齐又提出,“一会遇见一男一女,罗小伟和黄韦负责拉女的,我和罗品转负责打男的”,讲好后,我们往望月楼上走到第二个院坝往左边的拐弯处,见一名男子拉一名女生的手下来,罗小伟对那个男生说,“兄弟,你带女生上来玩呀”我就上去打了男生一巴掌,他准备跑,我就拉着他后背的衣服,把衣服撕掉一块布,罗国齐就上来打男生一巴掌并抓住该男生的后背衣服用刀捅腹部,我拉罗国齐手时那个男生跑了,我们追到停摩托车的地方没见被被害人就骑车跑了。罗国齐在逃跑的时候和大家说,刚刚他用刀捅那个男生,刀掉在现场没有捡起来。(3)被告人罗小伟供述的主要内容:2015年7月26日晚上,我和罗某练、罗国齐、黄韦、罗品转在罗某练家喝酒后,我提议说去望月楼玩,我们到望月楼下面院坝时商量好,我和黄韦拉女的,罗品转和罗国齐打男的。之后,我们往望月楼上面走,我走前面,黄韦走第二,罗品转走第三,罗国齐最后,到望月楼最上面的一个石梯见有一男一女像是情侣关系走下来,我,黄韦与她们擦肩而过,后经罗品转身旁时,我听到一巴掌声音,转身看见他们往山下面跑,罗国齐和黄韦就在后面追,我们顺着厕所方向追到一个小坝子时,罗国齐说,他刚才拿刀捅那名男生两刀,第一刀没有捅到又捅第二刀,把刀丢在地上。他抬起出血的右手给我们看,后我们去码头帮寨子一个摆摊夜宵的老板收摊,在收摊的时候,罗品转告诉老板说,刚刚在望月楼打了一个人。(4)被告人黄韦供述的主要内容:2015年7月26日23时许,我们从罗某练家喝酒出来,罗小伟提出去望月楼玩,我们到望月楼下面的坝子时,罗国齐说,“等一会上去之后,如果看见有男生和女生一起拉手或者亲吻的话,就叫我和罗小伟负责拉女生,他和罗品转负责打男生”,我们都同意后,一起走上石梯到厕所旁边的石梯处,看见一对男女从望月楼上走下来到我们前面时,罗国齐、罗品转、罗小伟就围着那个男生打,当时,我站在石梯的一个小平台见该男生被打后就拉着女生往下跑,大约跑七八米又被他们三个追上,那个男生被追上之后,就靠在小石梯的栏杆上面对他们,我看见罗国齐用胳膊抱住那个男生的脖子,用小刀捅他腹部,该男生就挣开罗国齐的胳膊,拉着女生往石梯方跑了,我们追有五六米没追上。事后,罗国齐说,“刚才用小刀捅了那个男生二刀”。我们到码头黄某1摆地摊那里坐,罗品转还描述打架的过程,罗某3看不顺眼就和罗品转发生争吵被劝开后,我和罗某3骑摩托车走了,第二天早上,我对罗品转说,“罗国齐用刀捅了那个男生,我担心出大事”,罗品转听后也很害怕,我们就从职校旁边的小路上山躲了六天,现来投案。上列证据经本院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来源合法,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国齐、罗品转、罗小伟、黄韦酒后相互纠集为寻求刺激故意滋事,破坏社会秩序。被告人罗国齐提起犯意,预谋作案的安排,持凶器伤害他人身体致死亡,其行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后果严重,依法应从重处罚,案发后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罗品转、罗小伟、黄韦积极参与作案,随意殴打、追逐他人的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罗品转首先殴打被害人引发该案,其犯罪所起作用大于被告人罗小伟、黄韦,又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罗品转主动投案并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罗小伟、黄韦参与共谋并追逐被害人,被告人黄韦自动投案并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罗小伟归案后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罗国齐辩称,没有提出犯意和殴打被害人的辩解理由,经查,认定被告人罗国齐对犯意的提起及殴打被害人的证据有同案被告人罗品转、黄韦供述“罗国齐提出上山殴打恋人,在山上殴打被害人一掌后又持刀伤人的事实经过”与被告人罗国齐在公安机关供述的事实情节相一致,其辩解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人罗国齐的辩护人提出,罗国齐提出犯意的目的不是杀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案发前被告人罗国齐购买折叠刀随身携带意欲报复他人,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风险较大,庭审中否认相关事实,无悔罪表现,所提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罗品转辩称,有阻止罗国齐持刀杀人的行为,请求从轻处罚的辩解无相印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根据被告人罗小伟、黄韦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有无再犯危险,经罗甸县龙坪镇八总派出所、八总社区评估,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国齐、被告人罗品转、罗小伟、黄韦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为惩罚犯罪,保护公民人身权利,维护社会秩序,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国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罗品转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8月4日起至2019年8月3日止)。三、被告人罗小伟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刑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黄韦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刑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五、作案凶器折叠刀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陈恩波审判员 游昌新审判员 张世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伍贤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