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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民辖终470-47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深圳市瑞驰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与深圳国控医疗有限公司、广东省妇幼保健院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国控医疗有限公司,深圳市瑞驰智能系统有限公司,广东省妇幼保健院

案由

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辖终470-4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国控医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法定代表人:刘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瑞驰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顾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志伟,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崖立,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广东省妇幼保健院(广东省妇产医院、广东省儿童医院),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园西路13号、新港西路***号大院*号、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兴南大道521、523号。法定代表人:黄汉林。上诉人深圳国控医疗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深圳市瑞驰智能系统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广东省妇幼保健院(广东省妇产医院、广东省儿童医院)侵害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七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472-147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七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七案被告深圳国控医疗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深圳市,原审法院作为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对专利纠纷一审案件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本七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裁定驳回深圳国控医疗有限公司对本七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深圳国控医疗有限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侵权行为地应为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本七案被诉专利权的产品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地全部在上诉人生产销售基地,即四川省郫县成都现代工业港北片区港通北三路211号,而非深圳市。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北区新东路1号清华信息港科研楼201-202仅为上诉人的研发机构所在地,是上诉人众多部门中的一个部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在专利案件中,都是以“制造、使用、销售、进口”为侵权行为地,而不是以取得、掌握专利技术为侵权行为地。故原审法院受理本七案,实质是以原告住所地作为侵权行为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部分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明确提到:“在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中,侵权结果发生地,应当理解为是侵权行为直接产生的结果发生地,不能以原告受到损害就认为原告所在地就是侵权结果发生地。”由此可见,最高人民法院明确将原告所在地排除出了管辖认定范围。原审法院受理本七案没有法律依据。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七案移送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深圳市瑞驰智能系统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认为,深圳市瑞驰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以深圳国控医疗有限公司制造、销售及许诺销售、广东省妇幼保健院使用涉嫌侵害其专利权产品为由,提起本七案诉讼,故本七案为侵害专利权纠纷。深圳国控医疗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以及《关于同意广东省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且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辖区内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七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以其是被告住所地法院确定对本七案具有管辖权正确,应予维持。深圳国控医疗有限公司认为本七案只能由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对本七案无管辖权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詹伟雄审 判 员  江 萍代理审判员  符 容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田 青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法(2014)315号)……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等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管辖辖区内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以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