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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621执22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余兴发与农如狮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兴发,农如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621执226号申请执行人余兴发,男,1968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凤山县。被执行人农如狮,男,1984年10月7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钦州市钦北区。本院作出的(2015)上民初字第10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农如狮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农如狮在中国农业银行上思县支行营业部62284XXXXXXXXXXX535776账户有存款3018.96元;��钦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贵台信用社80321XXXXXXXXXX8106522账户有存款651.8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农如狮在中国农业银行上思县支行营业部6228482XXXXXXXXXXX776账户的全部存款。二、冻结被执行人农如狮在钦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贵台信用社803211XXXXXXXXXXXX06522账户的全部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世耿审 判 员  黄昭铭代理审判员  雷 航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宁向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