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3民终838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李建宇上诉刘广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建宇,刘广民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3民终838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建宇,男,1979年3月9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广民,男,1962年6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秋平,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建宇因与被上诉人刘广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407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此案过程中,上诉人李建宇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建宇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建宇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一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847元,由李建宇负担11931元(已交纳),由刘广民负担3916元(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由李建宇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锦新审判员 刘正韬审判员 尚晓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贾宇飞书记员 左 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