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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303民初187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惠州市星运物业有限公司与李永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州市星运物业有限公司,李永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03民初1879号原告惠州市星运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法定代表人黄建伟,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周宗武。被告李永康,男,汉族,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公民身份号码:×××1275。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州市星运物业有限公司诉李永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惠州市星运物业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已庭外达成和解,被告已经履行给付义务,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已经了结,不存在诉讼的必要为由,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惠州市星运物业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当事人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州市星运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4.27元,按规定减半收取即277.14元,公告费300元,共计577.14元,由原告惠州市星运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潘伟雄审判员  黄振声审判员  邹思友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宇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