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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1民初566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杨伟聪与陈建福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伟聪,陈建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1民初5666号原告杨伟聪,男,1987年5月8日出生,住惠安县。被告陈建福,男,1985年12月19日出生,住惠安县。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杨伟聪与被告陈建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同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伟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杨伟聪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玲玲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玲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