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民申340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郑冲鹏、郑可胜等与广州市老干部休养所、广州市道路扩建工程办公室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郑冲鹏,郑可胜,广州市老干部休养所,广州市道路扩建工程办公室,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原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申340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郑冲鹏,男,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郑可胜,男,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市老干部休养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法定代表人:齐兴国,所长。委托代理人:何拥平、李欣然,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广州市道路扩建工程办公室。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法定代表人:宋金峰。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原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法定代表人:丁建隆。再审申请人郑冲鹏、郑可胜因与被申请人广州市老干部休养所(下称广州市老干所)、广州市道路扩建工程办公室(下称广州道扩办)、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广州地铁集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穗中法民五终字第393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郑冲鹏、郑可胜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一)一审法院违背基本事实和法律法规,以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来规范该法实施之前郑大东已建成的加建房,认为申请人的起诉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情形处理,属于错误适用法律。1.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足以推翻一审裁定。其中,《郑大东被拆房屋保全证据公证书》证明被申请人确认第3层及以上加建房面积在房改时已存在,且加建房是经广州市老干所、广州市政协批准后建的,郑大东及申请人也一直合法居住使用,广州市老干所一直承诺要帮郑大东报建和申办房产证;《房屋安全鉴定书》,证明郑大东加建房合法,因为只有合法产权的房屋才能做危房鉴定;申请人居住的8号楼被确定危房拆除,申报危房面积的《房屋安全鉴定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己由被申请人依《关于越秀山市干休所老红军宿舍楼拆除重建工程临迁补偿安置协议》【穗扩协(2002)313号,下称《临迁补偿协议》】所取代,证明郑大东加建房属合法重建,但一审法院未接受申请人的调查取证申请。2.一审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且认定的事实属伪造。广州市老干所伪造《临迁补偿协议》、《回迁补偿补充协议》的签名及手写内容,捏造郑大东无偿放弃加建房面积的谎言;一审法院未质证法院调取回来的广州市发计委的说明材料,也未调查、质证上述《房屋安全鉴定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3.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涉案加建房获准始建于上世纪六、七十年代,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行,故一审法院适用建房时尚未出台的法律来否定早已发生的事实不合法,无视当时的《公证暂行条例》。4.一审法院几次庭审都未对申请人于庭审前已提交8号楼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进行调查、质证,也未根据申请人诉求按《临迁补偿协议》依法审理。5.申请人在法定举证期内提出书面申请,请求一审法院调取涉案单位的相关证据材料,但一审法院几次开庭均未出示任何调查材料,更未审理相关事实。(二)二审法院不审不问清楚就裁定维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询问当事人”的法定程序,而且还主观、错误认定事实,不给申请人陈述辩论的权利。为了查明本案事实,申请人再次向二审法院提出书面调查取证申请,请求调取“关于越秀山市干休所老红军宿舍楼危房拆除重建工程”的《广州市发展计划委(2001)19号会议纪要》原件、广州市城市规划局(88)城地批字第919号文件,但一直未见到调查回来的原件,也未质证相关证据。综上所述,两级法院回避《临迁补偿协议》约定的8号楼按原地原貌原面积复建的约定和郑大东加建房必须由被申请人先大确权后再作处理的本质问题,同时错误地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来处理之前已建好的加建房屋不合法;又不顾同有加建房的同楼住户大都由被申请人代办了手续而合法化的事实。依合约,被申请人负责重建郑大东全部住房工程的全部申报审批重建手续的代理工作,因此,申请人加建房要办理产权手续,必须由被申请人拿出相关报建审批的报备资料及协助申请人,方可办理。而广州市干休所之所以不协助申请人办理加建房的产权证,旨在侵占申请人的房产。被申请人必须将尚欠申请人的加建房屋面积和补偿赔偿面积交还给申请人。为此,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1、2、3、4、5、6、9、10项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故请求:1.再审撤销一、二审裁定,判令被申请人返还郑大东133.6718㎡加建面积和建连体楼造成的灾害赔偿20㎡给申请人;2.依法责令被申请人提交应当由被申请人提交的涉案单位代理郑大东全部危房复建工程的全部报备数据材料,重新庭审进行调查、质证;3.判令被申请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赔偿30万元;4.驳回被申请人的诉求;5.判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郑冲鹏、郑可胜还向本院提交一份《请求法院调取证据申请书》。广州市老干所提交答辩意见:(一)一、二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案纠纷是申请人要求对其加建房屋产权进行确认而导致的,但其对申请确认产权的房屋未提供合法的规划报建手续,故一、二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驳回其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二)申请人要求确认其违法建筑的请求没有依据。在《临迁补偿协议》中约定,郑大东名下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为108.28㎡,加建部分的房屋待日后产权明晰后根据该房屋的权属性质按有关规定办理。而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出具的穗规函(2002)792号《关于对市老干部休养所部分老干部求对自建房确权问题的函》,明确对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属违法建筑,应进行无条件拆除。郑大东的房屋加建部分面积没有任何规划许可证等文件,也从未获得任何政府机关单位的确权,据此可认定郑大东加建部分的房屋为违法建筑,应予拆除。且上述复函的要求也符合当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人请求确认的建筑面积是郑大东违法所建,因此,申请人要求答辩人返还郑大东加建面积缺乏依据。(三)答辩人已经履行全部应尽的义务,无须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另外,答辩人应广州市发展计划委员会《(2001)19号会议纪要》的要求,积极核查干休所各住户单元的建筑面积,并负责解决重建后各住户的产权问题。其后得到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关于对市老干部休养所部分老干部求对自建房确权问题的函》的答复,认定老干部自建房属违法建设,不得办理产权登记,拆迁时应无条件自行拆除。而其后在广州市发展计划委员会《(2002)12号会议纪要》中,郑大东也同意将自己加建的房屋无偿拆除。因此,答辩人无须就郑大东加建房屋事宜承担任何责任。(四)申请人要求答辩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和全部诉讼费用的再审请求没有依据。经查,郑冲鹏、郑可胜起诉时提交的广州道扩办(甲方)与郑大东(乙方、业主)于2002年4月29日签订的穗扩协(2002)313号《临迁补偿协议》第一条载明:“甲方临迁乙方混合结构房屋,房屋性质:房改房,合法建筑面积108.28平方米(契证号码:031793),……”;提交的广州市老干所、广州地铁集团(甲方)与郑大东(乙方)于同日签订的《回迁补偿补充协议》载明:“一、由于甲方对乙方居住的房屋进行了重新规划,改变了原楼房的楼面和结构,使乙方生活环境受到了影响,故甲方同意给予乙方一定补偿。二、甲方同意乙方在原有产权面积108㎡的基础上增购12㎡住房面积,其中5㎡按1300元/㎡的楼价购买,7㎡按5000元/㎡购买(其中2500元/㎡由乙方支付,超过部分由甲方单位和市政协解决),购房后,乙方实得住房面积为相连一体的120㎡(不包括公用面积)。……五、乙方住房规划改变后,甲方保证为乙方办理房屋产权手续。……”本院认为,郑冲鹏、郑可胜诉请本案请求判令广州市老干所、广州道扩办、广州地铁集团协助其办理涉案133.6718㎡加建房屋的产权确认。郑冲鹏、郑可胜至今未能提交合法有效的初步证据证明涉案133.6718㎡加建房屋已经合法报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因本案涉及未报建的地上建筑物,故需先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地上建筑物的合法性问题进行认定和处理后,人民法院才能对相关当事人提起的物权纠纷进行审理。因此,在行政主管部门对本案争议建筑物作出处理决定之前,一、二审法院裁定驳回郑冲鹏、郑可胜的起诉、上诉并无不当。关于郑冲鹏、郑可胜申请再审时主张一审法院以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来规范该法实施之前郑大东已建成的加建房,属于错误适用法律的理由,1990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2008年1月1日废止)第三十二条亦同样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对于郑冲鹏、郑可胜向本院提出的调取证据申请,根据其申请再审的理由,其在一、二审期间均提出过调取证据申请。而其在现申诉审查阶段提出调取证据申请没有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处理。综上所述,郑冲鹏、郑可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郑冲鹏、郑可胜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邵静红审判员 苏大清审判员 邹 莹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耿丽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