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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2民初523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靖江市和盛房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朱剑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靖江市和盛房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朱剑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2民初5232号原告靖江市和盛房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66895914X4,住所地靖江市车站路77号。法定代表人,韩国庆。委托代理人袁钰、钱利萍,江苏江豪(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剑峰。本院在原告靖江市和盛房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剑峰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靖江市和盛房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4元减半收取37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夏冬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