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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7民初97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杨某与陈某某婚姻无效纠纷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凤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陈某某

案由

婚姻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七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327民初973号申请人杨某,男,197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被申请人陈某某,女,1980年2月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申请人杨某与被申请人陈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申请人陈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杨某诉称:申请人之母与被申请人之父系亲兄妹,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表兄妹关系。由于没有文化,双方于1998年7月4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双方婚后因性格不合常发生纠纷。在同居期间,双方无共同财产,也无共同债权债务。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婚姻关系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故诉至法院请求宣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婚姻无效。被申请人陈某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杨某之母与被申请人陈某某之父系同胞兄妹,即申请人杨某与被申请人陈某某系表兄妹关系。双方于1998年7月4日在隐瞒其表兄妹关系的情况下到凤冈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因性格不合,双方婚后不久便发生纠纷,致双方长期分居生活。现申请人以其与被申请人的婚姻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杨某提供的常住人口登记卡、结婚登记申请书、蜂岩镇中枢村蔡家湾村民组与蜂岩镇中枢村委会的证明、到庭证人张仁强的证言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双方隐瞒该关系申请办理了结婚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一)项“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第十条第(二)项“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姻无效。”的规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关于禁止结婚的强制性规定。现申请人请求宣告其婚姻无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申请人陈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本院应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申请人杨某与被申请人陈某某的婚姻无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申请人杨某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 峰助理审判员  刘剑钦人民陪审员  曾发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万有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