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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1民初759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姚秋英与金忠华、余姚市舜吉塑化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秋英,金忠华,余姚市舜吉塑化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1民初7594号原告:姚秋英。委托诉讼代理人:诸冬丽。被告:金忠华。被告:余姚市舜吉塑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小曹娥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鲁忠苗,职务不详。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银芳,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公司。住所地:余姚市舜水南路**号。法定代表人:胡静波,职务不详。原告姚秋英诉被告金忠华、余姚市舜吉塑化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姚秋英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姚秋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秋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姚秋英负担。审判员  邝亚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童阳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