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2民初432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郑广与徐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广,徐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422民初4326号原告:郑广,男,198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职工,现住巴林左旗。被告:徐杨,男,198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民警,现住巴林左旗。原告郑广84与被告徐杨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审判员刘东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9月8日被告在原告处借款人民币10000元,双方约定使用期限为一个月,到期归还给原告。到期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还款,被告始终拖延不给。所以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给原告1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未向本院提交书页答辩意见。原告为支持其请求向本院提交借据原件1枚,金额10000元,日期2015年9月8日,借款人徐扬。证明2015年9月8日被告徐扬向原告借款10000元至今未还。被告未向本院质证意见亦未提交证据。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告的主张,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并采信。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据1枚,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此笔借款经原告催要合,被告至今未还,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为由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债务应当清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未还的事实清楚,原、被告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随时向被告主张权利,此笔借款经原告催要后应及时偿还,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杨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郑广借款1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东昊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 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