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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05民初327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潘钰诚与朱亚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钰诚,朱亚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305民初3271号原告:潘钰诚,男,197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公民身份号码:。被告:朱亚郭,男,1960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公民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忠,福建莆秀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律师。特别代理。原告潘钰诚与被告朱亚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钰诚、被告朱亚郭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潘钰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朱亚郭偿还拖欠的货款61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朱亚郭负担。诉讼过程中,潘钰诚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朱亚郭偿还拖欠的货款66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事实与理由:2014年间,朱亚郭向潘钰诚购买房屋装修的水暖建材。农历2014年12月29日,双方进行结算,朱亚郭共拖欠货款6600元。后经潘钰诚多次催讨,但朱亚郭至今拒不偿还欠款,故潘钰诚依法诉至法院。朱亚郭辩称,其已经先后三次偿还给潘钰诚货款共计3267元,尚欠3333元未还。拖欠潘钰诚货款是由于其向潘钰诚购买的灯具存在质量问题而潘钰诚拒不进行维修。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潘钰诚提供的欠条一份、朱亚郭提供的收条三份,双方均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朱亚郭当庭提供的录像资料,因其无法证实与本案的关联性,不予确认。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庭审调查,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朱亚郭曾向潘钰诚购买水暖建材。2015年2月17日(农历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双方进行结算,朱亚郭尚拖欠潘钰诚货款6600元。时朱亚郭向潘钰诚出具欠条一份,载明“面结实少陆仟陆佰元”。后经原告催讨,朱亚郭先后三次共偿还潘钰诚3267元。因朱亚郭至今仍未偿还剩余货款3333元致讼。案经审理,因双方各执己见,致本案调解无效。本院认为,朱亚郭尚拖欠潘钰诚货款3333元,有朱亚郭向潘钰诚出具的欠条及潘钰诚向朱亚郭出具的收条在案为凭,该事实清楚,应予认定。因朱亚郭仅拖欠潘钰诚货款3333元,潘钰诚要求朱亚郭偿还6600元,超过部分,不予支持。潘钰诚还要求朱亚郭支付拖欠货款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朱亚郭抗辩称其拖欠货款系由于潘钰诚出售的灯具存在质量问题而拒不维修,但未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若朱亚郭向潘钰诚购买的灯具确存在质量问题,朱亚郭可另行主张权利。综上所述,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朱亚郭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潘钰诚欠款3333元,并自2016年7月12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朱亚郭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方慧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林 晶附相关法律条文及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