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22民初240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7
案件名称
刘某与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22民初2406号原告:刘某,男,1986年8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寿县人,住安徽省寿县。委托代理人:李宏,安徽滨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牛某,女,1990年7月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寿县人,住安徽省寿县双桥镇江。委托代理人:邓勇,安徽孟德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也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刘某负担。审判员 张 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姜义芬(代)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