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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民初1225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与冯广明、谭立英、冯昱洁、冯泳龙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冯某某,谭某某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12252号原告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负责人:胡圣诞。委托代理人董武发,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某某,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被告谭某某,身份证住址:重庆市。被告冯某某,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被告冯某某,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未按规定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肖旭耀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淑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