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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502执保88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傅俊敏与徐海红、江西红业商品交易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傅俊敏,徐海红,江西红业商品交易有限公司,简勤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502执保885号申请人傅俊敏,男,1979年6月15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被申请人徐海红,女,1982年8月4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被申请人江西红业商品交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仙来中大道58号1栋1701至1712室。社会统一信用证代码:91360500095609838M。法定代表人徐海龙,总经理。被申请人简勤根,男,1977年10月15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傅俊敏与被申请人徐海红、江西红业商品交易有限公司、简勤根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傅俊敏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徐海红、江西红业商品交易有限公司、简勤根在银行或其他机构款项32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徐海红、江西红业商品交易有限公司、简勤根在银行或其他机构款项32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华兵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邱文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