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921执21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于金玲与宋艳梅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勃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勃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金玲,宋艳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勃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9**执214号申请执行人于金玲,女,1962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勃利县永恒乡东安村。委托代理人冯守印,男,195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勃利县永恒乡东安村,系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被执行人宋艳梅,女,195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勃利县永恒乡东安村。本院在执行于金玲与宋艳梅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16年12月1日前给付全部案件款,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商金宝审判员 李正顺审判员 郭克志二〇一六年八���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