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03执4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汤媛媛与桂林市叠彩区大河乡星华村委下窑村第七村民小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媛媛,桂林市叠彩区大河乡星华村委下窑村第七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03执4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汤媛媛(曾用名汤园园),女,汉族,1985年12月28日生,现住桂林市叠彩区。被执行人:桂林市叠彩区大河乡星华村委下窑村第七村民小组,住所地桂林市叠彩区大河乡星华村委下窑村。组长汤志强,该组组长。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冻结被执行人桂林市叠彩区大河乡星华村委下窑村第七村民小组的银行存款帐户人民币贰万叁仟元整(¥23000.00元),现因需划拨该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桂林市叠彩区大河乡星华村委下窑村第七村民小组的银行存款帐户人民币贰万叁仟元整(¥23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 华审 判 员 胡 玮代理审判员 王 芸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文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