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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12民初176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沃得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云南友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云南福之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沃得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云南友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云南福之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王清南,王宝英,尹军,朱瑞芳,洪荣东,洪秀程,李九丽,孙建安,王聪,茅佳珺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12民初1762号原告:沃得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江苏省镇江市。法定代表人:王伟耀,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云南友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法定代表人:王清南,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云南福之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法定代表人:洪荣东,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王清南。被告:王宝英。被告:尹军。被告:朱瑞芳。被告:洪荣东。被告:洪秀程。被告:李九丽。被告:孙建安。被告:王聪。被告:茅佳珺。原告沃得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友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云南福之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王清南、王宝英、尹军、朱瑞芳、洪荣东、洪秀程、李九丽、孙建安、王聪、茅佳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立案。原告沃得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沃得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胡正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