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2民初958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平分公司与于泳洋、王彩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平分公司,于泳洋,王彩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2民初9582号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平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常云安,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关莹莹,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苏雪娇,系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泳洋。被告:王彩红。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平分公司诉被告于泳洋、王彩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平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平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暴敬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