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2执342-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郭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某某,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2执342-1号申请执行人梁某某,女,1965年2月生,汉族。被执行人郭某某,男,1972年10月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梁某某与被执行人郭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作出(2015)安民初字第03244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郭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郭某某在河南安阳商都农商银行白壁支行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福拴审判员 王庆林审判员 龚向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 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