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东民三初字第0174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市旭亿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洪斌、孙立红、四川省化工建设有限公司、齐振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市旭亿业商贸有限公司,王洪斌,孙立红,四川省化工建设有限公司,齐振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东民三初字第01749号原告:沈阳市旭亿业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海斌。被告:王洪斌,男。被告:孙立红,女。被告:四川省化工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瑞祥。被告:齐振国,男。原告沈阳市旭亿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洪斌、孙立红、四川省化工建设有限公司、齐振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立案。原告沈阳市旭亿业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阳市旭亿业商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市旭亿业商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408元,减半收取计1020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郑友杰审 判 员 李炳玲代理审判员 李 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尹琳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