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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东民三初字第0174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市旭亿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洪斌、孙立红、四川省化工建设有限公司、齐振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市旭亿业商贸有限公司,王洪斌,孙立红,四川省化工建设有限公司,齐振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东民三初字第01749号原告:沈阳市旭亿业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海斌。被告:王洪斌,男。被告:孙立红,女。被告:四川省化工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瑞祥。被告:齐振国,男。原告沈阳市旭亿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洪斌、孙立红、四川省化工建设有限公司、齐振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立案。原告沈阳市旭亿业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阳市旭亿业商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市旭亿业商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408元,减半收取计1020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郑友杰审 判 员  李炳玲代理审判员  李 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尹琳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