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20民初544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王长和与陈跃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长和,陈跃碧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20民初5443号原告:王长和,男,196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陈跃碧,女,197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长和诉被告陈跃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长和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跃碧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长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00元,减半收取1600元,由原告王长和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绪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彭琪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