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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03民初47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杨大海与李腾、郑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大海,李腾,郑丽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303民初477号原告:杨大海,男,197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丽萍(系杨大海之妻),女,1977年9月10日出生,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被告:李腾,男,198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被告:郑丽平,女,198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原告杨大海与被告李腾、郑丽平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7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杨大海到庭参加诉讼,李腾、郑丽平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大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李腾、郑丽平归还杨大海借款9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5年5月11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李腾以经营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于2015年5月11日向杨大海借款9万元,约定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时李腾出具借条一份交杨大海收执。该借款发生在李腾、郑丽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系李腾、郑丽平共同债务,应由李腾、郑丽平共同偿还。借款后,经杨大海多次催讨,李腾至今未归还分文。李腾、郑丽平未作答辩。杨大海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杨大海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欲证明杨大海主体适格;2.2015年5月11日借条及中国工商银行转账汇款凭证各一份,欲证明李腾于2015年5月11日向杨大海借款9万元,约定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的事实。李腾、郑丽平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依职权调取李腾、郑丽平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各一份、户籍证明二份、人员基本信息一份,欲证明李腾、郑丽平于2008年11月4日登记结婚,于2015年7月24日登记离婚及李腾、郑丽平家庭成员情况的事实。上述证据经杨大海质证,无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李腾、郑丽平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和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杨大海提交的证据与本院调取的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存在关联性,予以采信。根据上述认证及采信的证据,并经审理查明:李腾、郑丽平于2008年11月4日登记结婚,于2015年7月24日登记离婚。李腾于2015年5月11日向杨大海借款9万元,约定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时李腾出具借条一份交杨大海收执,其内容为:“借条,兹向杨大海借款人民币玖万元整,月息1.5%,借款人:李腾,日期:2015年5月11日”。2016年1月22日,杨大海向本院提起诉讼,提出上述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杨大海与李腾间的借贷关系,有杨大海的陈述、借条、中国工商银行转账汇款凭证在卷佐证,该借贷关系事实清楚,合法有效,应予认定。李腾应负归还杨大海借款9万元本息的责任。杨大海主张,李腾应支付该款自2015年5月11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未超过法律许可范围,予以支持。李腾所负的债务发生在其与郑丽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郑丽平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杨大海与李腾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也无法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故该债务系李腾、郑丽平共同债务,应由李腾、郑丽平共同承担清偿责任。李腾、郑丽平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李腾、郑丽平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给杨大海借款9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5年5月11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如果李腾、郑丽平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316元,公告费720元,由李腾、郑丽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桂堂人民陪审员  李志伟人民陪审员  杨 靖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林溢君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申请执行提示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第六条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或者主管部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