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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825民初1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原告谢楷诉被告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楷,XX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825民初1172号原告:谢楷。原告:XX。原告谢楷诉被告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原告谢楷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楷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楷撤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谢楷负担。审判员  孙玲斐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君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