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刑更543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张忠发犯强迫卖淫罪、强奸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忠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刑更5438号罪犯张忠发,男,1981年3月5日出生于贵州省福泉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福清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8日作出(2009)丰刑初字第5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忠发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因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6日作出(2010)泉刑终字第20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3日作出(2013)榕刑执字第311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福清监狱于2016年8月1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忠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获监狱表扬,2013、2015年度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忠发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张忠发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张忠发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该犯未积极履行财产刑,对其减刑幅度应予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忠发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9年7月29日起至2016年11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洁审判员 徐鲁龄审判员 张 青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晓圻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