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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21民初149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甘长军与彭训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长军,彭训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21民初1490号原告甘长军。委托代理人何亮辉,系株洲鑫通建设有限公司初鹏分公司办公室主任。被告彭训军。委托代理人贺喜英,湖南楚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甘长军诉被告彭训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甘长军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甘长军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甘长军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长军撤回对被告彭训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甘长军负担。审 判 长  袁红江人民陪审员  邓湘黔人民陪审员  谭 丽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谢泽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