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21民初149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甘长军与彭训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长军,彭训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21民初1490号原告甘长军。委托代理人何亮辉,系株洲鑫通建设有限公司初鹏分公司办公室主任。被告彭训军。委托代理人贺喜英,湖南楚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甘长军诉被告彭训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甘长军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甘长军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甘长军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长军撤回对被告彭训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甘长军负担。审 判 长 袁红江人民陪审员 邓湘黔人民陪审员 谭 丽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谢泽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